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是否是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相抵触
不抵触。
我是这样理解的:
当事人、案外人(包括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应当参与诉讼而末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对中止执行和驳回执行申请的裁定不服的,还有救济的途径,就是可以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的方式有两个:第一种是申请再审,第二种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如果不服的原因是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申请再审。因为中止执行或驳回执行异议申请的依据是生效的错误的判决,比如说被执行人(被告)不应当承担履行给付义务,所以应当申请再审。
(2)如果不服的原因与原判决无关,应当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为中止执行或驳回执行申请的依据不是原判决,而是纯粹的执行程序中有错误,比如执行的标的不属于被执行人。
就是说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请再审或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分情况)。(227条)
但申请再审有特殊情况,就是案外人先提起了撤销之诉,就不能再申请再审了。而先申请再审的,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303)(就是说,对于原审案件如果是错误的,只能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起撤销之诉予以纠正。而不能即运用再审诉讼又运用撤销之诉程序予以纠正,这样可能会产生两个诉讼结果不一致,而导致再一次的诉讼。
这里要分清几个概念和关系
一是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都可以提起,因为对对原判决没有异议,执行程序不服。撤销之诉只能由第三人提起,因为原案件判决错误导致执行错误,对原判决有异议从而导致对执行有异议。227条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的诉讼我理解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是撤销之诉。
二是第三人和案外人
第三人指的是原审案件中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应当参与诉讼而末参与诉讼的有独第三人和无独第三人
案外人指的是与原审案件判决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应当参与原审案件审理,但执行标的与之有关的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三)第二项怎么解读
您好,你说的是这一条吗?“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如果是这一条,通俗点的意思是:一、一方起诉到法院主张子女不是自己的,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另一方没有证据且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确认子女不是主张一方的亲生子女;二、一方起诉到法院主张子女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另一方没有证据且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确认子女不是双方的亲生子女。
2015最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如何理解
二审法院出于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案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可以不予允许撤诉.是防止虚假诉讼的一个有力手段,但是完全是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对于法官有风险.
有关无期徒刑的最新司法解释,最低必须执行多少年?
十三年. 刑法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求陕西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及,数额量刑情况,诈骗4万元到底是巨大还是较大?看清楚日期是最新的。
陕西现在还没有出台这方面的法规。在办案中按照如下执行。诈骗4万元为“数额巨大”
根据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所调整。诈骗案的定罪金额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将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将达到“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属于数额犯。根据刑法规定: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级司法解释
劳动者违反专业技术培训约定的服务期和禁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天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违法无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法释〔2013〕4号
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条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尊敬的律师晚上好: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意思请帮我解释一下好吗?
【取保候审】
就是依据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一种比较宽松的刑事强制措施,可以不受羁押。按照规定在家(社区)随时听候司法机关的传唤,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离开本地。
取保候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缴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
《刑诉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修改后的新刑法,有些条款做了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是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时间是2011-3-1)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时间是1996-12-18.所以,如果有与2011-3-1日颁布的司法解不一致的,应当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但是,新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原司法解释仍然有效.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民事诉讼法52条放弃诉讼请求司法解释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其次,该规定的大致意思是,诉讼请求的放弃诉讼请求的放弃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放弃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全部或部分的民事实体权利请求。放弃诉讼请求源于当事人的处分权,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请求的放弃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放弃部分的诉讼请求,二是放弃全部的诉讼请求。对于诉讼请求的放弃如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当事人放弃部分诉讼请求的,法院对放弃的部分不再审理;当事人放弃全部诉讼请求的,法院视之为撤诉。
被废止的司法解释
按照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该法实施后处理该法实施前发生的违法案件,还是应当适用于1986年4月1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而不应适用1999年6月5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原因:旧法的废止不是指一律不能用,而是指对新法生效后的事情不能适用,对新法生效后,但发生在此之前的事情,仍然可以适用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