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

如何申请植物新品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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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二、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三、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一致。四、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以后,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五、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经知道的品种名称进行相区别。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模式

国际上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是1961年通过的第一个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可以选择对植物种植者提供特殊保护或给予专利保护,但两者不得并用.多数成员国均选…